- 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可以承包许多不同类型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二级资质通常可以承包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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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条件。
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条件 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资质是指企业在石油化工领域从事施工总承包业务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取得该资质可以使企业具备在石油化工项目中进行全面施工管理和实施的能力,是参与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重要准入条件。下面将介绍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2024-09-19 - 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办理费用是多少?
1. 企业基本条件 申请石油化工二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024-09-19 - “挂证”零容忍!两部门联合印发专项治理方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各地住建、人社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24-09-09 - 建筑资质转让有哪些方式?如何规避风险?
建筑资质是建筑企业承接项目的必备文件,所以想实施建筑工程的企业必须办理建筑资质,一般办理建筑资质的途径有找资质代办公司代办、企业自行办理以及资质转让三种形式。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建筑资质转让这种形式中哪种方式更好以及如何规避风险。
2024-09-09 - 建筑企业资质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房建资质的转让涉及金额很大,办理程序相对复杂,因此,要明确资质转让协议中的各种事项,如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转让手续等,一旦转让协议的内容出现问题双方容易出现分歧,最终导致各种纠纷和矛盾,如果还有疑问请咨询资质管家。
2024-09-09 - 为什么建筑资质要做资质维护?
建筑资质维护是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为了维持资质的正常使用,办理相关业务。建筑资质维护涉及的范围较广,所需材料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等,还要办理资质延期、资质变更、资质动态核查等业务。具体如下:
2024-09-09 - 2024-09-09
- 建筑资质升级流程及时间?用什么资质代办平台好?
在建筑行业中,企业要想承揽更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就必须拥有相应的建筑资质等级。因此,对于许多建筑业企业来说,了解建筑资质升级流程及其所需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资质代办平台也是关键所在。
2024-09-09 - 建筑资质代办的代办费一般需要多少钱?
建筑资质代办一般多少钱,这是许多建筑企业在寻求资质升级或新办资质时常常关心的问题。然而,由于建筑资质的类型、级别、地区差异以及代办机构的声誉和服务内容等因素,导致代办费用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因素,并尝试给出一个相对准确的费用范围。
2024-09-09 - 2024-09-05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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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筛选有实力的资质代办公司?
资质代办公司哪家好?这里资质录的小编为大家讲解下, 很多从事建筑行业或建筑相关行业的企业发展过程中,办理资质证书一直是伴随其成长的必经之路,自己办理、资质挂靠、资质代办成了这个行业内的取证之路, 现在为大家介绍资质代办过程中,企业主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代办公司来为自己服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2024-09-04 - 装饰施工资质办理条件/装饰装修施工资质办理流程。
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是企业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重要资格,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经济实力。以下是关于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的详细解析: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2024-09-04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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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石油化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需要多少钱?比企业自己申办划算一些吗?
企业还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直接收购一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公司: 1.公司现有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公司情况介绍: 公司干净未经营,无债权债务,收购即可经营。 3.公司转让方式: 法人变更、股权100%过户变更、资质变更。 4.资质公司收购优势: 避免资质审批不通过的投资成本风险和等待漫长的资质申报周期,资质公司直接过户,拥有资质公司零风险。 5.全国各地颁发的企业工程资质,都是由住建部统一下发的资质标准,由各省住建部门审批,资质全国通用不受限制。
2024-08-28 - 2024-08-28
- 2024-08-28
- 国内首创:资质录平台——建筑资质转让、收购信息免费发布查看一体化平台
国内首创:资质录平台——建筑资质转让、收购信息免费发布查看一体化平台 建筑行业蓬勃发展,资质办理、转让需求日益旺盛,然而信息不对称、流程繁琐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建筑企业。为解决行业痛点,国内首创「资质录」平台应运而生,致力于打造集建筑资质转让、收购信息免费发布查看于一体的专业化平台,为建筑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024-08-28 - 2024-08-28
- 申请延续需先将相关人员、项目业绩、财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录入监管系统,并确保安许在有效期内!9月20日起实施!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405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由我厅颁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我厅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二、延续要求。建设工程企业根据以下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相应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并将企业记入严重失信名单。(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项目业绩、财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相关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录入“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注册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三、其他要求(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监管系统”)中上述相关信息,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业务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无法提取的数据由企业自行填报(详见申报页面)。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省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延续事项在线办理。(二)对省级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中包含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我厅审批的资质,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部级资质的延续换证,并在证书取得后,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向我厅申请省级资质延续。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的具体流程详见我厅官网“政务服务常见问题”栏目。(三)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四)本通知自9月20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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